6月18日上午,一名11岁的小女孩被香洲区乐园路恒福阁2栋21楼某房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,不幸当场身亡。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之中。(6月21日《南方日报》) 一场血淋淋的教训,让11岁小生命因“高空坠物”戛然而止,也再次为生活在高楼林立城市中的市民敲响了警钟。在我们为逝去的生命扼腕叹息的同时,更应该进一步反思,到底该如何治愈这一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该用怎样的行动去守卫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笔者认为,面对屡屡发生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乃至死亡事件,亟待装上法律、技术、道德三张“安全网”,竭力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。 首先,装上法律制度“保障网”。对于发生高空坠物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情况,我国现行法律中,仅有《民法通则》以及《侵权责任法》对此作了零星规定。例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,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,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。这一规定对侵权责任采取的是“无过错归责”原则,虽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损者的合法权益,但采取的是“补偿”而非“赔偿”,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法律的威慑力。很明显,当前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显然难以应对高空坠物的严峻形势,因此,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,须不断完善法律对高空坠物防治与管理的细化规定,允许地方探索出台防治高空坠物的管理办法,从建筑设计、施工,到日常监管、事故责任认定、法律处置等层面,作出严密的体系性规定。唯有将高空坠物纳入法制化轨道,用法律张力为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作“护盾”,才能够架起守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首道“安全网”。 其次,装上技术措施“防护网”。从近年来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来看,很大程度上由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年久失修,出现松动、滑落等迹象,为市民安全埋下隐患。因此,应该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,采取“政府补贴+市民自筹”的方式,定期对楼体进行定期“体检”,对发现的安全隐患,从技术层面进行修整,将隐患程度降至最低。市民也应本着对他人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,对房间的窗户、玻璃、防盗网、室外空调机等进行检查,发现有安全问题及时整改。业主委员会也可发动居民力量,定期对市民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巡查,最大程度上减少“集体责任”事件的发生。当然,也可通在建筑物低层安装保护设施、安全摄像头监控等措施加以防范。 最后,装上思想防范“安全网”。除了法律法规完善,从技术层面加强防范外,更应该从道德层面加以教育引导。一方面,利用小区公告栏、电子显示屏等媒介,对向窗外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,让高空掷物的行为受到公众强烈的谴责,营造“见贤思齐,见不贤而内自省”的文明居住舆论氛围。另一方面,充分调动业主力量,加大业主间的监督力度,对于故意向窗外抛洒物品,或者在阳台上摆放花盆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,给予适当提醒,对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,除给予经济上的惩罚外,要让其在内心深处受到良心的谴责,备受舆论的指责。当然,市民也应该杜绝“侥幸心理”,从规范自身行为做起,尽最大努力消除隐患,为他人更为自己营造祥和安宁生活环境。 “空中隐患”是悬在市民头上的一颗“定时炸弹”,也是对城市管理提出的重大挑战,更因其随时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,而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。作为生活在城市中的你我,都理应为排除“空中隐患”尽绵薄之力。否则,谁能保证下一个高空坠物不会砸在你我的头上,彼时,悔之晚矣!(南方网薛建成) |